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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公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发表时间:2024-03-26 来源:中国文明网  字体:[][][] [打印] [关闭]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3月22日公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规定明确了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标准,明确了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と现さ氖莩鼍郴疃跫枇⒆杂擅骋资匝榍好媲宓ブ贫?。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数据跨境流动已经成为全球资金、信息、技术、人才、货物等资源要素交换、共享的基础。为了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激发数据要素价值,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规定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と现さ仁莩鼍持贫茸鞒鲇呕髡?/p>

  规定提出,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规定明确了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两类数据出境活动条件:一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二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16号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已经2023年11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26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2024年3月22日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数据安全,?;じ鋈诵畔⑷ㄒ妫俳菀婪ㄓ行蜃杂闪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しā返确煞ü?,对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と现さ仁莩鼍持贫鹊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第三条 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向境外提供,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と现?。

  第四条 数据处理者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境外提供,处理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と现ぁ?/p>

  第五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と现ぃ?/p>

  (一)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如跨境购物、跨境寄递、跨境汇款、跨境支付、跨境开户、机票酒店预订、签证办理、考试服务等,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二)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向境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的;

  (三)紧急情况下为?;ぷ匀蝗说纳】岛筒撇踩?,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

  前款所称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包括重要数据。

  第六条 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ぶ贫瓤蚣芟?,可以自行制定区内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经省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报国家网信部门、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负面清单外的数据,可以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と现?。

  第七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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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丶畔⒒∩枋┰擞咭酝獾氖荽碚呦蚓惩馓峁┲匾?,或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个人信息?;と现?。

  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结果有效期为3年,自评估结果出具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且未发生需要重新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情形的,数据处理者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提出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申请。经国家网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3年。

  第十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告知、取得个人单独同意、进行个人信息?;び跋炱拦赖纫逦?。

  第十一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数据安全?;ひ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出境安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地网信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处理者数据出境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完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优化评估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发现数据出境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要求数据处理者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对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2022年7月7日公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号)、2023年2月22日公布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3号)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3月23日 第05版)、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人民日报记者:金歆


责任编辑: 王 瑞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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